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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麗萍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廣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賴首沃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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