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順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