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王冠儀、吳昆山、張淑君
- 原告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順薪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順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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