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儀
- 訴訟代理人
- 宋兆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君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順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