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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玄文
被告
登懋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莊勝雄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所持票據之付款地係在「臺北市○○○路○段0號」,為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04年11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即應行清算,而莊勝雄經被告公司股東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亦有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依上規定,原告以莊勝雄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0,056元,及按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4年12月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0,056元,及自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4頁),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利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合公司)前向原告借款,並以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二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還款擔保。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不獲付款,迭經原告追索,被告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0,056元,及自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確實係伊向利合公司支付貨款時所簽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不獲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9頁),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惟原告屆期提示卻不獲付款等節,已如上述,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擔保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之支付。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1,290,056元,及自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90,056元,及自10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1  │104年10月8日  │  669,900元 │104年10月8日  │AN0000000 │
├───┼───────┼──────┼───────┼─────┤
│  2  │104年10月15日 │  620,156元 │104年10月15日 │A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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