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78號
- 原告
- 多豐有限公司(AFFLUENT PLUS LIMITED)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安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俐馨律師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選麟
黎昱
李宗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美元459,600.97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新臺幣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翁毓潔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