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德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廷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錦煌間請求給付拍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