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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56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560號

原告
華秀鳳
原告
哥德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秋信
被告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9月14日、10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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