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645號原 告 晶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被 告 拓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