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367號
- 原告
- 華廬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黎承開
- 被告
- 歐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人信
- 被告
- 麗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太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57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