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文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榮鎮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