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李宜娟
- 當事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熊燒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664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被 告 熊燒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昆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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