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王嘉緣、嚴德漙
- 原告龍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原 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緣 被 告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由德倫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徐珊琳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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