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林文志
- 原告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934號原 告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448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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