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047號原 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永祥、王燕麗、莊美英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永祥、王燕麗、莊美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