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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2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告
立穎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鎮州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穎企業社、楊鎮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8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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