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26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凃旻佐
- 被告
- 立穎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鎮州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穎企業社、楊鎮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8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