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怡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明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元,應徵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明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元,應徵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