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笙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軍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