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7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笙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振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軍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