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羅富美、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賀俊強、林樂萍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蘇美蘭即得利企業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288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 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蘇美蘭即得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簡字第2888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劉英芬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第8條第3項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係許文鍾,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賀俊強,賀俊強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如主文第2項所示,為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4月29日與原告震旦公司、震旦行公司簽訂資本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向震旦公司承租SHARP/M-SH-MX2310U數位彩印機、SHARP/S-SH-PB14列印 擴充套件、SHARP/S-SH-DE12單紙匣鐵桌(下稱系爭租賃物 ),約定租賃期間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共 計24個月,租金每月8,000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之契 約義務完全履行均未違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並約定由原告震旦行公司提供系爭租賃物之供應品,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給付震旦行公司計張費用。震旦公司已於101年4月29日將系爭租賃物交付被告使用,詎被告僅繳至第13 期之租金,尚積欠震旦公司第14至24期之租金共計88,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未付;又被告未依約給付震旦 行公司計張費用,積欠震旦行公司計張費用10,973元、違約金5,994元,共計16,967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未付,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顧客合約明細表、統一發票、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 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劉英芬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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