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5號原 告 陳建新 原 告 林志玲 被 告 讚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瑀 訴訟代理人 徐美珍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邱建壚 戴智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