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