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