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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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