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 原告
- 許敏欣
- 原告
- 許嘉倫
- 原告
- 許嘉宏
- 原告
- 許嘉佑
- 原告
- 許瑞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遠建設有限公司、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卓培煙即卓培煙建築師事務所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責任將臺北市○○○路0段00號及65號建物外牆所貼之石材拆除,使該棟大樓與原告所有臺北市○○○路0 段00號建物保持合法之防撞距離,原告雖以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103 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75,142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惟103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難認係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上揭土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依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5,180 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