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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 年8 月17日寄存於上訴人所陳報戶籍地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104 年8 月27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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