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趙子榮
- 原告江祖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祖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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