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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 原告
    鄭敏輝
  • 被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原   告 鄭敏輝 訴訟代理人 吳桂鳳 被   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慧達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自民國(下同)103 年6 月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185,000 元;嗣於104 年6 月1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變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3,066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101 年5 月1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每月租金20,000元,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並約定租賃所得稅由被告負責申報及繳納。詎被告自承租後,每年均曾申報租金支出,卻未依約繳付租賃所得稅,且自102 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1 日止均有短付、欠繳租金之情事,經原告於103 年12月3 日寄發內湖東湖郵局第253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欠繳之租金,惟被告未收件而遭退回,是原告自得終止系爭租約,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而被告嗣雖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5090 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清償迄104 年6 月份為止所積欠之租金,惟迄今尚積欠原告自101 年5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之租賃所得稅72,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1/10×36個月=72,000元)、自104 年5 月 起至同年6 月止之租賃所得稅4,400 元(每月租金22,000元×1/10×2 個月=4,400 元)、自102 年10月起至103 年7 月止之遲繳租金利息8,333 元、自103 年8 月起至104 年5 月止之遲繳租金利息8,333 元,以上合計93,066元(72,000元+4,400 元+8,333 元+8,333 元=93,066元),是原告自亦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3,066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3,066元。 三、被告則略以:被告並未積欠租金,且原告未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支付租金,亦不曾表明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另被告未收到原告所寄之存證信函,是原告之催告不生效力,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又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13條規定,若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 元者,免予扣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101 年5 月1 日簽訂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每月租金20,000元,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為證,且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 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 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自103 年10月起至104 年5 月止均有遲付、欠繳租金之情事,雖為被告所否認,惟原告曾持系爭租約暨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主張被告自103 年10月起至104 年3 月止尚積欠原告租金155,000 元,並提出存摺影本為證,而聲請對被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15090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被告於104 年6 月2 日具狀陳明其就前開租金僅積欠原告135,000 元,而非原告主張之155,000 元,並於104 年6 月2 日匯款135,000 元予原告等情,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雖足見被告迄104 年3 月1 日為止,確有未依約繳納租金,且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2 個月租額之情事,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仍須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支付租金,如被告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原告始得終止系爭租約,在系爭租約得為終止前,尚難謂原告有收回房屋請求權存在(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意旨)。而原告主張其曾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5 日內給付積欠之租金乙節,固據其提出內湖東湖郵局第253 號存證信函為證,惟前開存證信函經送達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0號即被告登記之營業所,經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此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10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信封在卷可憑,足見前開定期催告之存證信函並未合法送達被告,不生催告之效力,則縱使原告嗣於起訴狀內載明終止系爭租約之意,並經本院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揆諸前開說明,並不生合法終止系爭租約之效力,是原告以被告積欠租金為由,主張終止系爭租約,再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即無理由。 ㈢次查,系爭租約第14條第1 項固約定:「租賃所得稅由承租方(即被告)負責申報及繳納」,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被告於承租系爭房屋後,曾就其已支付予原告之租金,於申報所得稅時,逕予申報租金支出,因而造成原告增加稅負之負擔,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賃所得稅76,400元,尚屬無據。 ㈣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租約第3 條第1 項約定每月租金應於每月1 日前繳付,是本件租金之給付即屬定有確定期限,若被告未於每月1 日前繳付租金,即應負遲延責任,原告即得請求被告給付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被告就102 年10月至104 年6 月之租金,已於102 年11月1 日支付2 萬元、於103 年8 月5 日支付12萬元、於103 年8 月18日支付4 萬元、於104 年1 月5 日支付2 萬元、於104 年1 月30日支付1 萬元、於104 年3 月12日支付15,000元、於104 年4 月1 日支付15,000元、於104 年5 月1 日支付17,000元、於104 年6 月1 日支付17,000元、於104 年6 月2 日支付135,000 元,嗣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度司執字第15090 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104 年6 月9 日執行時,將迄104 年6 月份為止所積欠之租金餘款15,000元全數繳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至原告雖主張被告於102 年11月1 日所支付之2 萬元,係用以清償102 年10月之前所積欠之租金等語,惟原告並未說明該筆2 萬元係用以繳交何一月份積欠之租金,並舉證證明之,其此部分主張尚難以採信,堪認被告於102 年11月1 日所支付之2 萬元,係用以清償102 年10月之後積欠之租金。本件被告既有遲延給付租金之情事,而被告前揭歷次清償之金額,既經被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6 月9 日執行時,同意全數用以抵充租金債務,則原告請求被告就遲延給付102 年10月至104 年5 月(原告就被告遲付104 年6 月租金所生之遲利利息並未請求)租金所生之遲延利息8,49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即屬有據。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491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八、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期別 │據以計算│遲延利息起息日│清償日 │年息│利息(遲│ │ │之租金額│ │ │ │延日數)│ ├─────┼────┼───────┼───────┼──┼────┤ │102 年10月│20,000元│102 年10月 2日│102 年11月 1日│5% │85元(31│ │ │ │ │ │ │日) │ ├─────┼────┼───────┼───────┼──┼────┤ │102 年11月│20,000元│102 年11月 2日│103 年 8月 5日│5% │759 元(│ │ │ │ │ │ │277日 │ ├─────┼────┼───────┼───────┼──┼────┤ │102 年12月│20,000元│102 年12月 2日│103 年 8月 5日│5% │677 元(│ │ │ │ │ │ │247日) │ ├─────┼────┼───────┼───────┼──┼────┤ │103 年 1月│20,000元│103 年 1月 2日│103 年 8月 5日│5% │592 元(│ │ │ │ │ │ │216日) │ ├─────┼────┼───────┼───────┼──┼────┤ │103 年 2月│20,000元│103 年 2月 2日│103 年 8月 5日│5% │507 元(│ │ │ │ │ │ │185日) │ ├─────┼────┼───────┼───────┼──┼────┤ │103 年 3月│20,000元│103 年 3月 2日│103 年 8月 5日│5% │430 元(│ │ │ │ │ │ │157日) │ ├─────┼────┼───────┼───────┼──┼────┤ │103 年 4月│20,000元│103 年 4月 2日│103 年 8月 5日│5% │345 元(│ │ │ │ │ │ │126日) │ ├─────┼────┼───────┼───────┼──┼────┤ │103 年 5月│20,000元│103 年 5月 2日│103 年 8月18日│5% │299 元(│ │ │ │ │ │ │109日) │ ├─────┼────┼───────┼───────┼──┼────┤ │103 年 6月│20,000元│103 年 6月 2日│103 年 8月18日│5% │214 元(│ │ │ │ │ │ │78日) │ ├─────┼────┼───────┼───────┼──┼────┤ │103 年 7月│20,000元│103 年 7月 2日│104 年 1月 5日│5% │515 元(│ │ │ │ │ │ │188日) │ ├─────┼────┼───────┼───────┼──┼────┤ │103 年 8月│10,000元│103 年 8月 2日│104 年 1月30日│5% │249 元(│ │ │ │ │ │ │182日) │ │ ├────┼───────┼───────┼──┼────┤ │ │10,000元│103 年 8月 2日│104 年 3月12日│5% │305 元(│ │ │ │ │ │ │223日) │ ├─────┼────┼───────┼───────┼──┼────┤ │103 年 9月│ 5,000元│103 年 9月 2日│104 年 3月12日│5% │132 元(│ │ │ │ │ │ │192日) │ │ ├────┼───────┼───────┼──┼────┤ │ │15,000元│103 年 9月 2日│104 年 4月 1日│5% │436 元(│ │ │ │ │ │ │212日) │ ├─────┼────┼───────┼───────┼──┼────┤ │103 年10月│17,000元│103 年10月 2日│104 年 5月 1日│5% │494 元(│ │ │ │ │ │ │212日) │ │ ├────┼───────┼───────┼──┼────┤ │ │ 3,000元│103 年10月 2日│104 年 6月 1日│5% │100 元(│ │ │ │ │ │ │243日) │ ├─────┼────┼───────┼───────┼──┼────┤ │103 年11月│14,000元│103 年11月 2日│104 年 6月 1日│5% │407 元(│ │ │ │ │ │ │212日) │ │ ├────┼───────┼───────┼──┼────┤ │ │ 6,000元│103 年11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175 元(│ │ │ │ │ │ │213日) │ ├─────┼────┼───────┼───────┼──┼────┤ │103 年12月│20,000元│103 年12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501 元(│ │ │ │ │ │ │183日) │ ├─────┼────┼───────┼───────┼──┼────┤ │104 年 1月│20,000元│104 年 1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416 元(│ │ │ │ │ │ │152日) │ ├─────┼────┼───────┼───────┼──┼────┤ │104 年 2月│20,000元│104 年 2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332 元(│ │ │ │ │ │ │121日) │ ├─────┼────┼───────┼───────┼──┼────┤ │104 年 3月│20,000元│104 年 3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255 元(│ │ │ │ │ │ │93日) │ ├─────┼────┼───────┼───────┼──┼────┤ │104 年 4月│20,000元│104 年 4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170 元(│ │ │ │ │ │ │62日) │ ├─────┼────┼───────┼───────┼──┼────┤ │104 年 5月│22,000元│104 年 5月 2日│104 年 6月 2日│5% │96元(32│ │ │ │ │ │ │日) │ ├─────┴────┴───────┴───────┴──┴────┤ │遲延利息總計:8,4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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