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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慧達國
即被告
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敏輝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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