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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 原告
    蔡睿勳即森輝實業社法人
  • 被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原   告 蔡睿勳即森輝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博鈞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岳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原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板簡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訴外人岳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岳府公司)之財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將該執行事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執字 第15445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復囑託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助字第1739號事件執行岳府公司 對被告之債權,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9日對被告發執行命令,禁止岳府公司在新臺幣(下同)255,494元及自 10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應領取之工程款及押標金及保固金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於104年3月23日向本院聲明異議,主張岳府公司與被告間之工程款因結算尚有爭議,目前被告無法提供執行云云,是兩造間就系爭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 102年11月25日與岳府公司交易,於同年11月25日進料並施工,當日進料 69.54噸、12月2日進料24.3噸、12月3日進料48.56噸、12月 4日進料72.48噸,合計214.88噸,施工帶料計425,494元。岳府公司除付訂金100,000元,於 103年1月22日付70,000元外,尚欠255,494元,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㈡原告得知岳府公司對被告有施作工程並有 255,494元之債權存在,乃聲請執行岳府公司對被告之債權,經鈞院以104年 司執助字第1739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被告聲明異議表示岳府公司對被告無該債權存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岳府公司對被告之債權255,494元存在。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 1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3月24日北院木104 司執助丑字第1739號通知、被告聲明異議狀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就此部分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岳府公司對被告有 255,494元之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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