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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 上訴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上 訴 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江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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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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