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上 訴 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江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