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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訴訟代理人
陳聖齡
被告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沛娟
訴訟代理人
王筱君
複代理人
李其陸
複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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