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 訴訟代理人
- 陳聖齡
- 被告
-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沛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筱君
- 複代理人
- 李其陸
- 複代理人
- 受 告 知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