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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陳聖齡 被   告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其陸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鍾沛娟 王筱君 受 告 知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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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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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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