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2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陳聖齡 被 告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其陸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鍾沛娟 王筱君 受 告 知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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