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58號
- 原告
- 洪春綢即晟銘刺繡廠
- 被告
- 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賢昆
- 訴訟代理人
-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酈妍依舍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