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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55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58號

原告
洪春綢即晟銘刺繡廠
被告
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賢昆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酈妍依舍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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