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5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63號
- 原告
- 真善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