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645號
- 原告
- 李麗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