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6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645號

原告
李麗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