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原 告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被 告 林富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被告住所在雲林縣臺西鄉,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是依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及事實,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