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
- 原告
-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任
- 被告
- 林富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被告住所在雲林縣臺西鄉,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是依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及事實,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