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 原告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原   告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被   告 林富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被告住所在雲林縣臺西鄉,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是依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及事實,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香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