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李采璇
- 原告陳宏忠
- 被告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原 告 陳宏忠 被 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林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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