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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 原告
    陳宏忠
  • 被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原   告 陳宏忠 被   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林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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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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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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