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277號原 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5,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