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吳宗孝、沈延諭
- 原告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292號原 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被 告 笙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延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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