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號
- 原告
- 司百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中騫
- 被告
- 世紀明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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