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號 原 告 司百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騫 被 告 世紀明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