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9號
- 原告
- 何醒民
- 被告
- 陳連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3年12月10日經郵務送達,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依法於103年12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