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18號原 告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華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裕貴 被 告 泰立網路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