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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1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18號

原告
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華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裕貴
被告
泰立網路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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