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104號原 告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6,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需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 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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