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限責任台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參加人
-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