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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天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參加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68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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