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廖德風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有原告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二件)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