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 原告
-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廖德風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有原告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二件)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