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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68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被告
高建國即渥登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兩造之契約履行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見本院卷第55頁),係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高建國即渥登餐廳於民國103年1月至同年4月止,向原告購買合計新臺幣(下同)38萬3,150元之各種酒類、飲料數批,並交付富茂商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高建國)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支付貨款,然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存款不足理由退票,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3,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客戶應收帳款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5頁、第56至59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萬3,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5月30日(送達證書見本卷第4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提示日        │
├──┼───────┼──────┼─────┼──────┼───────┤
│  1 │103年9月20日  │台灣中小企業│AR0000000 │9萬5,787元  │103年9月22日  │
│    │              │銀行大安分行│          │            │              │
├──┼───────┼──────┼─────┼──────┼───────┤
│  2 │103年10月20日 │同上        │AR0000000 │9萬5,787元  │103年12月23日 │
├──┼───────┼──────┼─────┼──────┼───────┤
│  3 │103年11月20日 │同上        │AR0000000 │9萬5,787元  │103年11月20日 │
├──┼───────┼──────┼─────┼──────┼───────┤
│  4 │103年12月20日 │同上        │AR0000000 │9萬5,789元  │103年12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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