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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92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被告
來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寵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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