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03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7032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告
林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契約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3 年11月25日更名)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9.89 %計算之循環利息。詎被告至98年8 月23日止,共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33,087 元(含本金116,812 元、利息6,538 元、逾期費用8,937 元、雜項費用800 元)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 元合 計 1,64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03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