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周美雲
- 當事人歐藝烘焙有限公司、盛鑫商行即游琇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67號原 告 歐藝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淑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盛鑫商行即游琇文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何盈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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