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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廖敏媛
訴訟代理人
傅文齊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被告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加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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