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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廖敏媛
訴訟代理人
傅文齊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被告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加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請求撤銷社區住戶規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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