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 原告
-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 訴訟代理人
- 廖敏媛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齊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和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 被告
-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惟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逸凡
- 參加人
-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宸瑋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請求撤銷社區住戶規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