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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原告
自轉星球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隆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被告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美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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