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39號原 告 自轉星球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隆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被 告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美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