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劉妍芬
- 原告華霖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嘉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原 告 華霖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芬 訴訟代理人 李振有 被 告 林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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