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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訴訟代理人
陳聖齡
被告
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慶憲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法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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